(2016)陕062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景维与白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维,白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景维,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志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景维与白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景维于2016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白志成给付申请人刘景维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0元。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01月19向被执行人白志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志成于2016年03月14日给付申请人刘景维案件款12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180元。同日申请人刘景维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