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曹飞斐职务侵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111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飞斐,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蝶,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飞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飞斐及其辩护人吴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飞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合计价值154350元,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80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飞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飞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飞斐辩称:涉及的26部中,3部的钱16600元在案发时已经付掉。其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飞斐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职务侵占认定的金额有异议。被告人侵占的是23部手机,而不是26部。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错误,已将所有损失通过家属进行退赔,得到单位谅解。向李某2的借款,也是因看到借贷的小广告而去借款,在借款过程中并不是故意主动的虚构自己是手机店的店主,而是李某2等人误认为她是手机店的店主的时候,为了顺利借到款,而没有去澄清。被告人实际借款只有6万元,家属已退赔87000元,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犯罪前科,家中有一个年幼的孩子,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曹飞斐受邀至新开业的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星讯通讯器材商店(以下简称星讯通讯)阶段性地为新店柜台销售和促销活动帮忙。期间,被告人曹飞斐向该店经营者胡某1谎称嘉兴市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采购业务和同行调货,从被害人胡某1手机店内骗得苹果6手机10部、苹果6PLUS手机16部,合计价值154350元。后均被其以低于进价200至300元的价格出售,赃款均被其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5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飞斐归还被害人胡某116600元。2015年10月10日家属已帮助被告人曹飞斐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2015年7月9日,被告人曹飞斐向被害人胡某1谎称其父亲工厂发放员工福利需购买购物券,骗得被害人胡某1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和密码,后至江南大厦刷卡购得20000元江南券,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曹飞斐亲属已将上述钱款均退还给被害人胡某1,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曹飞斐虚构事实,并让他人冒充其丈夫与被害人李某2通电话,从而获得被害人李某2的信任,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2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飞斐亲属分别于2015年8月15日、2015年8月18日将所涉赃款退赔被害人李某2。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胡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胡某2、陈某、姚某、曹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记录,借款协议,手机清单,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由于被告人曹飞斐非星讯通讯的正式员工,且在受邀帮忙期间所从事的仅是柜台销售和促销活动,且被告人获取财物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曹飞斐虚构事实,经星讯通讯的经营者同意后获得苹果手机,后低价出售,将钱款占为已有,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飞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34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案赃款已全部退赔,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飞斐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飞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国珍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英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