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崔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司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卫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在为其母亲刘某打扫院内树枝等垃圾后,在院内焚烧垃圾并将未完全焚烧且冒烟的垃圾移除至院子西侧,靠近院内的玉米芯、木头及树枝等可燃物。后未完全燃尽的垃圾被风吹燃,并将玉米芯、木头等杂物引燃,最终将被害人刘某居住的房屋引燃,导致屋内的刘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生前烧死特征。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予以判处。被告人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在为其母亲刘某打扫院内树枝等垃圾后,在院内焚烧垃圾并将未完全焚烧且冒烟的垃圾移除至院子西侧,靠近院内的玉米芯、木头及树枝等可燃物。后未完全燃尽的垃圾被风吹燃,并将玉米芯、木头等杂物引燃,最终将被害人刘某居住的房屋引燃,导致屋内的刘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生前烧死特征。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亲属对被告人崔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崔某乙、崔某丙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5月19日,其母亲刘某因居住的房子着火而被烧死。2、证人崔某丁、袁某、崔某戊、崔某己、徐某、崔某庚、崔某辛、崔某壬、崔某癸、崔某子、崔某丑、崔某寅、崔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2015年5月19日,崔某甲母亲刘某居住的房子着火的事实。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刘某符合生前烧死特征。5、谅解书证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亲属对被告人崔某甲表示谅解。6、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侦破情况。7、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崔某甲的出生日期。8、被告人崔某甲在公安机关亦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崔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明代理审判员 孙 皓人民陪审员 孙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