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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定海与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海,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一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274号原告余定海,男,194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一商场,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刘永刚。原告余定海诉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违约金300元、赔偿金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余定海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