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磊诉被申请人魏凌宇、卢佳薇借款合同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磊,魏凌宇,卢佳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413号申请人:许磊,男,住吉林市。被申请人:魏凌宇,男,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卢佳薇,女,住吉林市。本院受理纠申请人许磊诉被申请人魏凌宇、卢佳薇借款合同纷一案,申请人许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凌宇名下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滨江东路7777号青山碧水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号。二、查封担保人姜克飞名下位于吉林市船营区临江街新世纪大厦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号。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籍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