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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月琴与被告寿此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琴,寿此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37号原告李月琴,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苏倩,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此君,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琴诉被告寿此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组织诉讼材料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逐淼崔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