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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129号原告高某,女,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甲,男,现下落不明。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王某乙(××××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有赌博、酗酒恶习,酒后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于2015年9月1日出具证明,证实其父于2013年9月初离家出走,至今查无音迅,下落不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事处恒鑫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证明,证实高某是该社区居民,其丈夫王某甲从2013年9月份离家出走,经通过邻居调查了解,至今未见其人。被告王某甲姐姐王瑞萍和弟弟王建平在2015年11月17日调查笔录中证实被告王某甲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满2年没有消息了。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恶化。现被告离家出走已满两年之久且无法联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剑波审 判 员  贾建萍人民陪审员  巩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书记员张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