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5民初236号原告姜某某,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身份号码:。被告向某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现正在上海提篮桥监狱服刑。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某由于正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我院依法委托被告服刑监狱向起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向某某同意本院缺席审理原告姜某某与其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结婚,2005年6月7日生下儿子向某甲,随后双方在2008年4月7日补办结婚手续,被告在2013年离家出走就与家人失去联系,直到2014年才得知被告在外贩毒被抓,现在被告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由于被告在婚后不务正业,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经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向某甲由原告抚养,暂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我委托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向其询问,被告向某某同意离婚,同意向某甲由姜某某抚养,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结婚,2005年6月7日生下儿子向某甲,随后双方在2008年4月7日补办结婚手续,2014年,被告向某某因贩毒被抓,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现正服刑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我院委托被告服刑监狱向其询问得知,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向某甲由原告抚养,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原告的庭审陈述、被告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夫妻双方对婚姻的一致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尊重,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向某甲由原告抚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故针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向某某未到庭,故对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本庭暂不做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婚生子向某甲由原告姜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