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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汇川电子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易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川电子有限公司,东阳市易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817号原告:杭州汇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号(杭州电子市场1C195、196号)。法定代表人:金向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衍昌、周海燕,系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易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旭东。原告杭州汇川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易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443.15元,赔偿违约金905元(按照银行贷款利率5.6%计算,暂自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3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自2012年开始存在买卖元器件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2014年2月14日,双方通过传真的方式就被告积欠原告的货款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4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9443.15元。此后,被告于2015年2月27日支付给了原告货款10000元,至今尚欠69443.15元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易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汇川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9443.15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货款69443.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日即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1560元,由被告东阳市易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