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樊红阳、张济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红阳,张济荣,王海波,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红阳,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滑县人,2002年10月10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4月4日至2005年10月3日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济荣,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滑县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海波,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滑县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志勇,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滑县人,1999年3月17日因强奸罪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红阳、张济荣、王海波、李志勇赌博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人樊红阳又犯新罪,致使案件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李红伟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双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