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学富与高和平、李秀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富,高和平,李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572号原告:周学富,男,194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秀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周学富诉被告高和平、李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卢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