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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学富与高和平、李秀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富,高和平,李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572号原告:周学富,男,194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秀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周学富诉被告高和平、李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卢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