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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永全与四川永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全,四川永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74号原告李永全,男,汉族,1961年5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唐倩,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永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建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全诉被告四川永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全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永全承担。审判员  陈叙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