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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淑荣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荣,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528号原告:李淑荣。被告: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荣与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6元,已减半收取7548元,由原告李淑荣负担。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