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焦静茹、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静茹,赵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静茹,曾用名石明哲,女,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西平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赵小五),男,196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5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静茹、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焦静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焦静茹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焦静茹故意毁坏财物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新华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禹建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