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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张继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张继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20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负责人李洪升,经理。被告张继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继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纠纷已和解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