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玉田与彭庆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田,彭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田,居民。被执行人彭庆才,居民。本院在执行陈玉田与彭庆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庆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塘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庆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塘支行62×××77账户上的3万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