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春杏与丁玲玲、王华兵、肥东县龙岗力达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杏,丁玲玲,王华兵,肥东县龙岗力达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杏,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玲玲,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华兵,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被执行人:肥东县龙岗力达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277595-3。法定代表人:王华兵,投资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玲玲、王华兵、肥东县龙岗力达加油站银行存款282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朱大伟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嘉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