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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彦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彦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13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彦鸿,身份证号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A203824363。委托代理人李彦杰,身份证号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F102917166。委托代理人李明璇,身份证号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A225245277。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彦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赫暄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