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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培辉与周小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培辉,周小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3民初359号原告曾培辉。被告周小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香莞路*号。负责人江超成。原告曾培辉与被告周小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培辉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培辉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为10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培辉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东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