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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591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