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591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