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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字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良与左海勇、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左海勇,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字312-2号原告:张良,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左海勇,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冯娟,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张良与被告左海勇、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左海勇、冯娟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