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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亚兰与杨永友、陈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兰,杨永友,陈金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654号之一原告沈亚兰。被告杨永友。被告陈金美。本院在审理沈亚兰与被告杨永友、陈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亚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亚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亚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沈亚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