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亚兰与杨永友、陈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兰,杨永友,陈金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654号之一原告沈亚兰。被告杨永友。被告陈金美。本院在审理沈亚兰与被告杨永友、陈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亚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亚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亚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沈亚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