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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民辖终6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梅雪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罗苑锋,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英健,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黄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虽为广州市番禺区,但已经移居越秀区东风东路万科金色家园并连续居住已满一年,越秀区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且上诉人并未在上诉人期间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