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1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辛月与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辛月,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辛月,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罗成,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通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罗成在2016年6月底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辛月6000.00元,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