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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明菊与随州市万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菊,随州市万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黄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48-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菊。被执行人随州市万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被执行人黄文华。申请执行人陈明菊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万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随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随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