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明菊与随州市万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菊,随州市万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黄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48-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菊。被执行人随州市万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被执行人黄文华。申请执行人陈明菊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万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随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随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