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苏某与欧某甲、欧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553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林峰杰,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甲。被告欧某乙。被告欧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天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