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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崔伯南与赖耀昌、王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伯南,赖耀昌,王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崔伯南。被执行人赖耀昌。被执行人王广英。申请执行人崔伯南与被执行人赖耀昌、王广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耀昌、王广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崔伯南偿还借款332000元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耀昌、王广英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耀昌、王广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904执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