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运兴与蒋帅、陈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兴,蒋帅,陈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936-1号原告胡运兴。被告蒋帅。被告陈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运兴与被告蒋帅、陈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运兴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71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名下的湘A×××××号小型桥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运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帅、陈广银行存款71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胡运兴名下湘A×××××号小型桥车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松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