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26484-2。法定代表人:苑立东。委托代理人:鲁鑫,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敏轶,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自2012年12月起至今一直在南昌市北京东路956号办公,故南昌市北京东路956号应为被告的住所地,该住所地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奇审判员 :符婕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