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占荣与被上诉人才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荣,三白音巴亚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白音巴亚尔(才白音)。上诉人刘占荣与被上诉人才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5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占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占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占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占荣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辉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