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法执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那仁毕力格与阿布日拉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仁毕力格,阿布日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01294号申请执行人那仁毕力格,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阿布日拉,男,现住巴林右旗索博日嘎。关于那仁毕力格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阿布日拉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15603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90.00元,现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布日拉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15603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哈斯其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