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洪兰与王景芝、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兰,王景芝,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刘洪兰,女,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景芝,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址不详。被告:杨明,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兰诉被告王景芝、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兰负担。审 判 长 谢晓宾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刘西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