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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民一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金钟与汶上县丰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汶民一初字第2008号原告韩金钟,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丰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刘楼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赵书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钟与被告汶上县丰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金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韩金钟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晨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