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水营与宋士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水营,宋士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水营,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士强,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赣榆县。上诉人张水营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理由是祁县是双方交易地也是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宋士强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水营与被上诉人宋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张水营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水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水营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祁县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