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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恢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林香、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香,王丽丽,李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香,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住所不详。被执行人李宣,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林香与被执行人王丽丽、李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外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查询各大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查询了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材料,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丽丽有投资信息,其在南京淮安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股份(投资额1484万元),申请人暂不要求对该股份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王丽丽有退休工资,我院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相关扣划材料,每月扣划2000元作为执行款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13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