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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玲与被告李春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李春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88号原告李玲玲,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长征,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才,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玲与被告李春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