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宁与被告袁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宁,袁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06号原告李晓宁,女,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67号3号楼304室。被告袁铸,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西宁市城西区虎台小区16号楼2栋2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王敏、周玮,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宁与被告袁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宁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宁承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艳娜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