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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鲁会民与苗建军、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会民,苗建军,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鲁会民,男,汉族,1958年4月24日出生。被告苗建军,男,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被告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萌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会民诉被告苗建军、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鲁会民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会民撤回对被告苗建军、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元,由原告鲁会民承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曹俊英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