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鲁会民与苗建军、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会民,苗建军,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鲁会民,男,汉族,1958年4月24日出生。被告苗建军,男,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被告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萌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会民诉被告苗建军、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鲁会民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会民撤回对被告苗建军、舞钢市容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元,由原告鲁会民承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曹俊英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