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663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崔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苗 雨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