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王某聚众斗殴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2000年2月17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6月17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营口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柏林,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李汝亮代理审判员 刘文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洪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