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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四趣与丁云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趣,丁云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796号原告:黄四趣。委托代理人:黄节操,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云表,1966年9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四趣诉被告丁云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四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四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四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黄四趣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