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四趣与丁云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趣,丁云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796号原告:黄四趣。委托代理人:黄节操,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云表,1966年9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四趣诉被告丁云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四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四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四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黄四趣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