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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某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唐 骥审 判 员  宋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