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肖甲、王某某与肖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甲,王某某,肖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613号原告:肖甲,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肖乙,男,汉族,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甲、王某某诉被告肖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甲、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甲、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甲、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