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76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F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泸县泸荣路21KM处,因操作不当,发生摩托车翻倒在地的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当日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8.3/100ml,超过了80mg/100ml的临界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予以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到案说明;2、证人陈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着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呼气酒精测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的同步录音录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之行为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可对被告人胡某某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宽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曦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姣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