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志明与被执行人商光凤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明,商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084号申请人冯志明。被执行人商光凤。申请执行人冯志明与被执行人商光凤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志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商光凤给付6025元和利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执行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商光凤有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冯志明说明执行情况后,现申请执行人冯志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025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商光凤尚欠申请执行人冯志明6025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冯志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