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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舒某甲与舒某乙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甲,舒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717号原告舒某甲,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舒某乙,女,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甲与被告舒某乙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舒某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舒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凌文英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