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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军志与何友仁、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志,何友仁,陈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37号原告:郑军志。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友仁。被告:陈敏华。原告郑军志为与被告何友仁、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何友仁、陈敏华归还借款40000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何友仁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郑军志借款40000元,该借款至今未还。被告何友仁、陈敏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友仁、陈敏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军志借款本金4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何友仁、陈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