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闵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闵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008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闵强(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闵强(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闵强(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闵强(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6的存款人民币114982.4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