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韩红梅与焦连廷、岳秀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梅,焦连廷,岳秀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78号原告韩红梅,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人焦连廷,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被告岳秀花,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梅与被告焦连廷、岳秀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红梅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功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