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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贾美琴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贾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负责人宋宝崧,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贾美琴,严金梅,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双涛,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贾美琴、严金梅、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贾美琴、严金梅、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美琴、严金梅、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3月10日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530754.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重复立案,与本院(2015)伊法执字第23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相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贾美琴、严金梅、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案执行申请。故本院将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贾美琴、闫金梅、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法执字第2385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涌涛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